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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汤森路透,版权所有。未经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事先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提取编制或类似手段)对 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的内容进行再版或再发布。“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和 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徽标是 Thomson Reuters 及其附属公司的商标。

版权侵权通知

若要向我们提出版权侵权通知,您需要发送大致包含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请咨询您的法律顾问或参见美国版权法第 512(c)(3) 条,以确认这些要求):

  1. 得到涉嫌被侵权的专有权所有者授权、可代表他们执行事务的人的亲笔或电子签名。
  2. 声称被侵权的版权作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如果在一份通知中涉及一个在线网站上的多个版权作品,请提供能够代表该网站上此类作品的清单。
  3. 声称被侵权、将成为侵权行为实施对象、或者应该被删除或禁止访问的作品或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让服务提供商找到这些作品或内容的相关信息。
  4. 足以让服务提供商与申诉方取得联系的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可以与申诉方取得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5. 申诉方提供的一份申明,表明申诉方善意的相信,以申诉中提及的方式使用所涉及的材料这一行为并未得到版权所有者、其代理人或相关法律的授权。
  6. 一份声明,表明该侵权通知中的内容准确无误,且愿意承担伪证罪处罚,并且申诉方已得到授权,有权代表涉嫌被侵权的专有权所有者执行事务。

申诉方应将此类书面通知发送给我们指定的代理人,具体如下: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申诉
DMCA 代理人:Michelle Chang 
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
3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传真:646-223-4250
电子邮件:michelle.b.chang@thomsonreuters.com

另请注意,根据第美国版权法512(f) 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谎称某作品/内容或行为侵权,可能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抗辩通知 (Counter-Notification)

如果您选择向我们发送抗辩通知,为了确保有效,该通知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发送给我们的指定代理人,其中应大致包括以下方面(请咨询您的法律顾问或参见美国版权法第 512(g)(3) 条的规定,以确认这些要求):

  1. 订阅者的亲笔或电子签名。
  2. 已被删除或已被禁止访问的作品或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该作品在被删除或禁止访问之前所在的位置。
  3. 一份声明,表明订阅者善意的确信该等作品或内容要被删除或禁用是由于出现错误或被误识,且愿意承担伪证罪处罚。
  4. 订阅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份声明,表明订阅者同意由该地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或者如果订阅者的地址位于美国境外,则在声明中表明订阅者同意由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此外,还需声明订阅者将接受根据第 (c)(1)(C) 款规定执行通知送达工作的人员或其代理人送达传票。

申诉方应将此类书面通知发送给我们指定的代理人,具体如下: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申述
DMCA 代理人:Michelle Chang 
Thomson Reuters
3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传真:646-223-4250
电子邮件:michelle.b.chang@thomsonreuters.com

请注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512(f) 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谎称因某作品/内容或行为出现错误或误识而使用并且已被删除或禁用,可能会追究其法律责